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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7月07日 10:10:12 (5299 次閱讀)

一、     為了使債權人可以迅速要求債務人返還金錢,最快的合法方是就是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如果書狀寫的不錯,一般一個禮拜法院的支付命令裁定就會下來,同時會命債權人補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正本(可拿法院公文去聲請)。 二、     支付命令的效力,倘若債務人沒有在20天內向法院提起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意思就是和打贏三審官司是一樣的;倘若債務人異議,則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三、     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是新台幣500元,可以說便宜大碗又迅速,企業主可以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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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6月11日 18:14:05 (4118 次閱讀)

古代的律師在中國古代,是沒有律師的,有的只有「訟師」。 古代「訟師」的社會地位很低,多是由沒考上功名的士子擔任。由於儒家文化要以禮樂治國,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律這玩意兒,不是給有身份地位的人用的,所以通曉法律的人,身份地位怎麼可能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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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6月10日 10:30:00 (4985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為了避免打贏官司,卻一毛錢也拿不到,只得到一張債權憑證,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二、     假扣押裁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否則不得聲請假扣押。意思就是,企業主必須想辦法釋明就算打贏官司,也可能強制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假扣押。 三、    如果釋明有所困難,企業主也可以供擔保以代釋明。一般來說,法院會命企業主供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換句話說,假設請求假扣押的金額是三百萬元,企業主必須供一百萬元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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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fo 於 2014年06月03日 12:26:09 (5936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郭佩鑫一、     存證信函是以當事人自己名義發的。例如企業主名為五百實業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寄出的當事人名義就是五百實業有限公司。 二、     律師函則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以筆者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為例,就是以成鼎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寄送律師函。 三、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效力,其實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就是發生催告或通知的效果。只是律師函因為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對方收到會有「是來真的」,以及「要小心應對」,這點是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30日 12:18:49 (6598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編輯者:法務專員郭佩鑫一、     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好處是不用進入法院,由具有法律,或法律以外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工程、海商、貿易等之仲裁委員做出仲裁判斷,希望可以定紛止爭。 二、     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且便宜。如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最多可以三級三審。以司法院一個審級平均一年四個月來算,三個審級下來就是四年,相當曠日廢時。但是仲裁判斷僅有一審,且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要求效率與迅速的商業活動,可以大大減少因為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     但是仲裁也有其缺點存在,包括仲裁委員有更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可以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拘束,導致仲裁判斷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相距更遠。這些是在訂定仲裁條款時,不可不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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