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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Q:我是實體店面的賣家,專門賣流行的公仔,像是熊大、兔兔。有顧客在我們店面買了熊大公仔後不滿意,說他有七天猶豫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我要給他退錢嗎?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22日 11:00:00 (3967 次閱讀)

撰文者:戴家旭律師

編輯者:法務專員 郭佩鑫

一、   只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

本題中,消費者主張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還所購買的熊大公仔,是有錯誤的。因為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交易性質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

 

二、    郵購買賣的意義:
郵購買賣,是指用網路、傳真、電話、型錄等方式,消費者沒有辦法實際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例如本題中,倘消費者是在露天拍賣購買熊大公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貨

 

三、    實體店面的賣家,沒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按民法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本題中的賣家,因為是實體店面,可以供消費者直接檢查熊大玩偶有無破損或喜不喜歡,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只有在所販賣的物品有瑕疵時,例如熊大買回家後,因填充物的關係發出惡臭,這時消費者可以按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可能主張的權利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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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