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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配偶對外屢屢欠債可以提告離婚嗎?(文:梁維珊)
作者 info 於 2020年02月09日 20:30:00 (5959 次閱讀)
配偶對外屢屢欠債可以提告離婚嗎?(文:梁維珊)

先生或太太用錢習慣不良,時常賭博,又對外欠債,導致債主上門,此時,能不能提告離婚?

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撰文整理,在配偶對外屢屢欠債時,可否提告離婚的實務案例,梁律師提醒,舉凡賭博習性、對外舉債欠款、債主上門、離家未歸,客觀上一般人都難以繼續維持婚姻者,可以成為訴訟離婚的原因,遇到這種狀況,最理想的就是儘速離婚,讓自己與孩子的生活先回歸正軌,避免一再受到拖累及影響,畢竟生活是我們自己在過的。

#賭博#對外舉債欠款#離婚#債主上門

#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

夫妻雙方對於家庭關係維持,彼此都有責任。如果有一方不事生產,浪費成習,又對外屢屢欠債,這時他方一定會覺得很痛苦,如果家裡又時常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債主到家裡討債,在這種狀態,任誰都難以繼續維繫婚姻,這時候訴訟離婚就是一種結束婚姻的選擇。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具體列出的裁判離婚事由,並未包含對外負債的情形,所以通常在這種特殊狀況,實務上會就客觀上是否夫妻雙方已經發生「破綻」。

 

有關對外舉債是否能構成離婚事由,實務上仍非少見,不過,除了對外欠債外,通常還會有離家出走,更見夫妻雙方已經難以維繫婚姻關係,以下為幾個實務判決介紹:

1、    對外舉債欠款+債主上門+離家未歸:

「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倘夫妻之一方經常在外舉債欠款,致招惹債權人不分日夜登門,不僅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危及家庭生計,造成家庭成員精神及物質生活極大負擔,亦嚴重腐蝕夫妻間互相共同維持家庭幸福安全之信賴,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件被告不顧家計,在外積欠債務,致債主屢次上門討債,使家庭陷於重大之經濟壓力,已如前述,足見兩造婚姻已不具互信基礎,且已危及家庭生計之維持,造成原告精神及物質上之重大負擔,嚴重妨礙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又被告自九十年四月十日離家後,迄今未曾返家,期間原告雖請求警局協尋,仍無所獲,況衡諸常情,被告既知原告住處及電話,若誠摯地希望與原告繼續共營婚姻生活,被告更應勉力為之,然被告未曾主動與原告聯絡,試圖重修舊好,且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徵之被告拋棄家庭,單獨一人離家他去,被告不思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且夫妻生活貴在相互扶持,且此依社會上一般觀念為體察,被告有此行為,著實對兩造的家庭產生不良的影響。是綜上各情,參互以觀,兩造既自九十年四月十日分居後,已逾三年未曾聯絡,兩造分居迄今,形同陌路,早已不營夫妻之共同生活,而被告對原告生活情況,早已不加聞問,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蕩然無存,更遑論心靈之契合,宛如兩個個體分別存在,婚姻之意義盡失,而同居義務及扶助乃夫妻關係最重要之基礎,捨此則難期婚姻關係之穩定與健全,再斟酌婚姻關係中當事人之行為、態度、年齡、性格、教育程度、別居狀態及其時間之久暫綜合考量,應認兩造間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其不能同居之原因係由於被告逕自離家在外所致,被告就其分居在外,復未舉證其有正當理由。按本件兩造間既分居三年餘,且被告既非無謀生能力,竟就家庭生活費,置諸不問,又不營夫妻之共同生活,即無夫妻之情分,亦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此顯與婚姻係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宗旨相違背,原告主張兩造間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核屬有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婚字第536號)

 

2、賭博習性+對外舉債欠款+債主上門+離家未歸:

被告應有賭博習性、任意向他人舉債、致他人催收不斷無疑,按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倘夫妻之一方經常在外舉債欠款,致招惹債權人不分日夜登門,不僅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危及家庭生計,造成家庭成員精神及物質生活極大負擔,亦嚴重腐蝕夫妻間互相共同維持家庭幸福安全之信賴,則婚姻即生破綻,則衡之上情,被告之前揭行為應足認被告對兩造婚姻之經營、維持下,未盡應有之保護義務,而於導致兩造紛爭、家庭子女之不安卻仍不思改善,嗣更索性離家出走,對家庭應有之照顧義務全然斷絕,查婚姻之幸福與否需雙方之付出,苟一方追逐自我實現,或期許更多個人空間,不願對兩造婚姻作出任何努力,自難期待兩造能有共同美滿之婚姻生活。復觀被告自行離去,棄原告及家庭於不顧,任由債權人索討不斷,已逾半年之期,卻仍未見被告出面解決,則原告主張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實,自屬有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17號)

 

3、賭博習性+對外舉債欠款+債主上門:

「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查家庭經濟基本之穩定乃維繫一個家庭生存尊嚴之命脈,且常居於維繫夫妻共同圓滿生活之實質地位,倘夫妻之一方因沾染賭博惡習,不事生產,經常在外舉債欠款,致招惹債權人登門討債,不僅破壞婚姻生活之和諧安寧,危及家庭生計,造成家庭成員精神及物質生活極大負擔,亦嚴重腐蝕夫妻間互相共同維持家庭幸福安全之信賴,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綜上整理,舉凡賭博習性、對外舉債欠款、債主上門、離家未歸,客觀上一般人都難以繼續維持婚姻者,可以成為訴訟離婚的原因,遇到這種狀況,最理想的就是儘速離婚,讓自己與孩子的生活先回歸正軌,避免一再受到拖累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