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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侵害配偶權案例關鍵整理(文:陳致宇;編輯:梁維珊)
作者 info 於 2020年02月05日 00:30:00 (22291 次閱讀)
侵害配偶權案例關鍵整理(文:陳致宇;編輯:梁維珊)

到底怎樣才算侵害配權,如果沒有抓到通姦證據,有其他影音就算構成民事侵害配偶權嗎?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陳致宇律師就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做整理,超~重~要~

#侵害配偶權

#陳致宇律師

根據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是指「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權利」之行為,概念頗為抽象,有待實務案例補充其內涵,本文茲將案例改編,並整理如下:

(一)實務上認定並無侵害配偶權之範例:

1.A懷疑配偶B外遇,BC即配偶以外之人有LINE對話紀錄互傳曖昧訊息,雖有BC之照片,但BC並未合照。本件法院認為:C與B僅有言談未實現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法律對於內心想法無從評價侵害配偶權,是本件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之虞

2.A指控B在與A婚姻關係存續中與C同居過夜並在通訊軟體自承認對不起A。本件法院認為:B否認影像中之人為B及C…縱認該2日蒐證光碟內之人為B及C,亦僅能認定C於此2日有至B住處,仍難據以推論C於此2日有在B住處過夜…蓋於現今開放多元化之社會型態,已婚男女在不違反婚姻誠實之前提下,仍得享有獨立社交之權利,況從上開勘驗結果,可悉BC進出情形均一前一後,而無摟腰、牽手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之親暱之舉措,縱C在B住處過夜2晚,亦難認得與通姦劃上等號…A固提出C曾以通訊紀錄主張C承認背叛A。惟觀A所提通訊內容,其中C所稱「犯錯」、「背叛」,並無隻字片語足以連結是指與B同居「發生性關係」或「兩人有踰越正常交友範圍」之行為…。因錄影畫面無親密互動且對話紀錄未清楚載明人、事、時、地、物,故法院認為未能證明有侵害配偶權之實。本件法院意外對是否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採取相當嚴格之標準,非實務穩定見解。

 

3. A指控前妻C與B過從甚密,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照片等證據,惟法院認為:對話內容多為雙方抒發心情、討論子女及A要求復合等內容,且並未清楚指名B涉入兩造婚姻,及有何具體侵害A之配偶權之行為,是自難僅以LINE對話記錄各情,逕認B與C確有曖昧情事。而照片部分雖紀錄一同出遊,然此亦不能證明B與C間有何曖昧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故法院認未能證明有侵害配偶權之實而駁回A之訴

4.A主張B與其妻C不僅過從甚密,言談行止充滿鹹濕曖昧之對話,C遂而拒絕A探訪、避不見面,婚後從不願與A履行同居義務等,卻於oo年oo月oo日生下A婚生子。法院認為:A主張B與C之配偶過從甚密云云,僅提出B上傳公開於其社群網站之照片3張為證,然觀諸該照片3幀上CB間並無身體接觸且無任何親密之舉止,兩人之表情亦無曖昧之處,照片拍攝地點又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婚生子女部分,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該子女確實係A之親生子女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A之主張全遭證據證明非真,被駁回實屬合理

(二)實務上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之範例:

1.A、B二人在手機程式中對談,對話紀錄中談情說愛,有談到諸如「love you,A已經將換洗衣物拿到B家,監視器畫面有拍到A深夜到B住所居住之影像,此行為法院認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配偶與其他異性間交往之關係。故認定B之配偶向A、B請求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2.A懷疑配偶B外遇,然苦無證據,不過B曾經在B父母前認錯並簽有以B父母為見證人之認錯切結書(承認有外遇)乙紙。此案件嗣以和解收場,和解程序為法官親自處理(法官親調),過程中法官以該切結書勸諭B向A賠償並道歉,應可認為認錯切結書可作為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之證據

3.A懷疑配偶B外遇,在逼問後B承認並拿出B與小三性行為之影片及B信用卡帳單(有旅館刷卡消費紀錄)B同樣簽署切結書自承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小三固然於訴訟中不斷主張不知道B有配偶,惟法官認為已逾與一般已婚人士間應有之正常社交程度,足堪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是被告所為,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足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影片自然是小三侵害配偶權之鐵證,法院為此認定,並不意外。

4.A懷疑配偶B外遇,B與C即配偶以外之人長期在深夜以LINE通訊軟體互相聯繫,兩人言談內容親密至甚並且互稱「老公」、「老婆」,復多次出遊並親暱合照,C更經常在非工作時間將其自拍照主動傳給B並告知行蹤,本件法院認為顯見C確已有逾越與有配偶之B間分際…足以破壞C與B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自屬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法院認為此類情形,仍侵害配偶權之疑慮。

 

綜上所述,只要被法院認定配偶之一方對配偶以外之人做了只能對配偶做的事情,諸如傳訊息表達愛意、親密合照、隨時互通有無報行蹤等,皆有可能被認為侵害配偶權,遑論有性交之行為,信用卡照單亦可作為證據,「蓋棉被純聊天」之說法法院不會接受。縱使證據缺乏,如果令侵害配偶權之一方配偶自承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讓其簽署書面文件自認或取得相關錄音,在訴訟上亦可作為證據使用,惟法院也會評估諸多證據做綜合考量,若無親密合照等證據佐證僅有單一對話記錄,法院亦不一定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