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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刑事訴訟程序中,何人有權請求交付卷證資料?(文:洪宗暉;編輯:梁維珊)
作者 info 於 2020年02月05日 00:10:00 (10450 次閱讀)
刑事訴訟程序中,何人有權請求交付卷證資料?(文:洪宗暉;編輯:梁維珊)

刑事訴訟法在109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後,到底哪些人依法能享有閱卷權呢?來看看洪宗暉律師的專業整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歷經近年幾次修正後,除了新增偵查羈押審查程序中辯護人的閱卷權外,過往審判程序中被告僅能付費請求法院提供卷內筆錄影本的規定,亦修改為被告可付費請求法院提供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從而大幅提升被告的請求資訊權;不僅如此,民國109年1月10日最新修訂施行的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也賦予了訴訟參與人暨其代理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與閱卷權,使得刑事案件中得主張卷證資訊獲知權者再度增加。為便利各位讀者了解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究竟何人有請求交付卷證資料的權利?以及是否仍有漏網之魚?筆者爰整理現行法制相關規定並簡要說明如下,請大家參考:

項次

人別

說明

備註

1

被告

偵查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審判中:可付費請求法院提供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2

被告辯護人

偵查中:被告遭聲請羈押時,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3

被告代理人

(限輕罪[1]

偵查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4

告訴人

偵查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其本身雖無閱卷權或請求交付卷證資料之權利,但可透過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或以聲請訴訟參與方式為之[2]

審判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5

告訴代理人(非律師

偵查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審判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6

告訴代理人(律師

偵查中:交付審判程序中,可向地檢署聲請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同第5項備註內容。

7

自訴代理人

(限律師[3]

偵查中:未經偵查程序,故無此階段取得卷證資料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8

訴訟參與人

偵查中:此階段無法聲請訴訟參與,故無取得卷證資料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第2項:「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審判中:可付費請求法院提供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9

訴訟參與人代理人

非律師

偵查中:此階段無法聲請訴訟參與,遑論委任代理人,故無取得卷證資料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2第1項:「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審判中:無法取得卷證資料。

10

訴訟參與人代理人

律師

偵查中:此階段無法聲請訴訟參與,遑論委任代理人,故無取得卷證資料問題。

同前項備註內容。

審判中:可向法院聲請閱卷。

小結:現行法制下只剩告訴人、非律師身分的告訴代理人與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閱卷權或請求交付卷證資料之權利。

 



[1] 刑事訴訟法第36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2] 相關規定請參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

[3]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