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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法院為什麼要我去上親職教育課程? (文: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9年10月09日 17:30:00 (12076 次閱讀)
法院為什麼要我去上親職教育課程? (文:梁維珊律師)

法院這麼閒,讓大家浪費時間去上親職教育課程?

法院要父母去上親職課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為什麼希望離異父母去上親職教育課程?這在兒童心理上會有什麼幫助與影響?

來看家事專科梁維珊律師專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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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事件或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一開始的程序是調解,實務上,有的調解委員會很熱心的提供法院辦的免費親職教育課程,請孩子的父母都去上課,但因為目前還不是強制課程,所以有些父母因為工作或個人時間及意願上的因素,就沒有報名上課。

 

法院難道這麼閒,讓大家浪費時間去上親職教育課程嗎?

 

首先,要先認識,法院要父母去上親職課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第1項)。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情形,得作為法院處理相關家事事件之參考(第2項)。」

 

上述條文的立法理由以:「一、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升所需具備之親職知能,及瞭解友善父母之角色、功能,實務上已有法院辦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 訴訟或非訟事件時,連結相關資源,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之情形。又現代社會父母常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將未成年子女委由祖父母或其他親友(含同居人)照顧,參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 1項第5款規定,亦宜增進此支持系統所涉關係人之親職能力,以利法院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是否具備友善或合作式父母、一定親職能力(含支持系統)時參考。二、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 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除參酌社工訪視報告、程序監理人報告建議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外,亦宜參考其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參與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等之情形(含意願、參 與態度等),爰增訂第二項。

 

所以,法院在法律上是基於期待藉由親職教育,提升案件關係人的「親職能力」,更期待雙方能成為友善父母,一起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未同居的情況下,有仍然享有平安且身心健康的成長環境。這對於社會未來的安全與和諧,是有很大的幫助,舒緩高衝突家庭對未成年子女的情緒衝擊,造成心理創傷。而且,有沒有參與親職教育,依法目前也可以成為法院判斷親權的參考,確實已經有家事法官將父母是否參與親職課程,作為親權與會面交往方式判斷的依據之一

 

法律會這樣規定,絕對不是毫無依據的。

相信各位一定聽過「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在過動行為中,包含心神不寧、跼促不安和不停的說話;易衝動行為包括搶先作答和打斷他人談話。ADHD的診斷需要兒童已展現這些行為模式達到至少6個月,而且發生在7歲之前。除了可能是遺傳性導致外,很大部分就重要環境變項也與ADHD有關聯;例如,當兒童出身經濟劣勢家庭,或來自高度衝突的家庭時,就很可能發生ADHD的疾患。或者,當家庭缺乏凝聚力時(即成員們未能投身於為彼此提供支持的家庭),家庭中的最年長子女有發生ADHD的較高風險-相較於這樣家庭中較年幼的子女。此外,父母管教方式也可能影響ADHD的發生機率。(文獻參考:心理學(Psychology and Life 20th Edition),Richard J Gerrig著,游恆山譯,2017年8月6版4刷,頁445)

 

從心理學的觀察,高衝突家庭也是誘發兒童ADHD症狀的原因之一,所以,離婚的父母,更需要提升在單親情況下的親職能力,離間不但會導致兒童發生心理上忠誠議題的痛苦,更可能會誘發ADHD疾患,我相信父母都不願孩子受到這樣心理折磨與創傷的。

 

因此,法院要求就親權或會面交往事件中的父母去上親職課程,都是有實證原因的。未來在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1的草案[1],可能會將親職課程直接修法到家事事件法裡,並且是強制親職教育,強制親職教育固然有討論的空間,但是我們都是從成為父母之後才開始學習做父母,那麼,法院就高衝突家庭既然有開親職課程,為什麼不給自己機會去上課,瞭解更多兒童心理與經驗分享呢?

 



[1] 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1草案:

第1項

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

第2項          

法院辦理前項事件,認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時,應命其接受六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法院認必要時,得延長至二十小時。

第3項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前項法院所命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之時數,經法院命限期完成仍未完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