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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刑事告訴權是可以靠簽立和解書拋棄的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9年05月06日 14:00:00 (22220 次閱讀)
刑事告訴權是可以靠簽立和解書拋棄的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談和解的時候通常都會要求對方放棄提告刑事案件,但怎樣的放棄會有陷阱呢?今天的【成鼎好好讀】由洪宗暉律師以案例提醒讀者,刑事告訴權預先拋棄的問題,超實用的!

案例:

阿兩開車不慎撞傷小王,後續雙方洽談賠償事宜時,由阿兩當場支付1萬元賠償金給小王,小王則同意簽署和解書拋棄對阿兩的刑事告訴權。事後小王與女友莉莉商量後,覺得阿兩支付的賠償金過低,小王便又致電請阿兩增加賠償金額至3萬元,但遭阿兩拒絕,試問:此時小王還有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對阿兩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嗎?

法律小觀點:

  在車禍事故中,傷者一般是可以向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此觀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等規定即明。

  本則案例中,小王與阿兩簽署和解書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行為,依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之意旨,是無效的;即便是晚近的地方法院判決,也明白指出捨棄告訴權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雖有存在空間,但行使的方式應該要類推適用刑事告訴權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說,告訴人若有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意思,其行使方式也是要向有權受理刑事告訴的國家機關(檢警單位)為之,否則不生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效力(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03號判決:「本院肯認告訴權捨棄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存在之空間,且其行使方式應類推適用告訴權行使之方式縱告訴人有捨棄告訴之意,其行使方式亦未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故不發生告訴權捨棄之效果。告訴人嗣於1031215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訴合法有效,本院應為實體審理」參照)。因此,小王在簽署和解書後,如果又反悔跑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去對阿兩提出刑事告訴,只要證據充分,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將阿兩提起公訴的。

  讀者們可能會覺得疑惑,認為這樣子豈不是車禍案件完全都無法自己洽談和解嗎?就算雙方真的談成了,之後肇事者仍要提心吊膽害怕傷者反悔提出刑事告訴?其實,只要車禍事故的雙方當事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提出申請,並達成調解合意後,根據該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傷者就該車禍事件,就不得再對肇事者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此舉雖無捨棄刑事告訴權之名,卻有捨棄刑事告訴權之實,並可徹底解決兩造間所有紛爭。所以結論就是,刑事告訴權是無法單靠簽立和解書就拋棄的,請大家不要再相信坊間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囉!

法條參考: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