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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Q:大雄因為想要成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想要弄漂亮一點,希望實收資本額可以登記為新台幣「一億元」。大雄想辦法調頭寸湊到了一億元,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果把向親朋好友調頭寸的錢還回去,是否觸法?若已經還錢了,有沒有解套辦法呢?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5月06日 11:53:08 (6562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公司資本額具有公信力,無論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創投基金,均得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事項中查詢到。所以如果公司實收資本額是假的,按公司法規定有刑事責任。若不慎觸法,需速按補正程序聲請補正。實務上這樣的案例很多,企業主務必小心謹慎。

 

一、  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
案例中大雄將公司登記實收資本為新台幣一億元,但是登記後把股款返還給股東,觸犯了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大雄可能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且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公司關門。理由在於,公司實收資本是公開的事項,對外具有公信力。如果只是虛偽製造資本,誤導一般大眾、上下游廠商,必須負刑事責任。

 

二、  公司成立前「動資」之資本,仍得作為公司登記用:
實際上的狀況是,在公司成立前,企業主為了支付房屋租金、辦公室裝潢等費用,可能已經花了不少錢,而沒有多餘的金額作實收資本額的登記,一般稱這種狀況為資金已經被「動資」了。然而,因為這些支出都是為了成立公司,所以若有拿到合法憑證或收據,仍可執憑證或收據辦理公司登記,不用用到向別人調頭寸的方式。舉例來說,大雄在公司成立前花了兩百萬元做裝潢,這兩百萬元的裝潢憑證或收據,仍可以作為公司登記資本用。

 

三、  案例中的大雄,因為已經動用了公司的資金,可以按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申請補正,避免留下刑事前科記錄,及公司關門大吉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