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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本票上可以寫明借款與違約金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8年06月25日 23:30:00 (4412 次閱讀)
本票上可以寫明借款與違約金嗎?(文:洪宗暉律師;編輯:梁維珊律師)

案例:

張董為星星航空負責人,平日交遊廣闊,對於身邊朋友們的請求也多半來者不拒。某日,張董的好友李先生想要借款200萬元週轉,並言明還款期限為半年後,若屆時未依約還款,李先生願意額外支付10萬元違約金;張董雖然同意前述借款條件,但也擔心李先生有毀諾的可能,乃要求李先生與取款當日備妥兩紙本票,其中一張面額為200萬元(下稱A本票),另一張面額為10萬元(下稱B本票),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張董還加碼在A本票空白處填寫:「此本票為李先生借款200萬元證明」,同時在B本票空白處填寫:「如果後續李先生沒有按期還款,此本票作為違約罰金」等語。請問:張董在本票上寫明借款與違約金等條件,真的是好主意嗎?

法律小觀點:

  本票執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若債權人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之有效本票,在票據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遭拒後,便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法院准許後,即得持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藉以滿足債權,此為我國社會上甚為常見之債務追償方式。

  一般來說,本票上通常不會記載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例如:借款、賠償金、違約金、遮羞費),但偶爾仍會遇到部分比較「小心、謹慎」的民眾,因為擔心發票人日後可能抗辯是被詐欺或脅迫才會開立本票給別人,所以乾脆在本票上直接寫明簽發票據之原因關係。

       如果民眾只是如同上述案例中的張董一般,在A本票上寫明:「此本票為李先生借款200萬元證明」或類似內容,對於本票的有效性倒是沒有太大影響;但若是像張董一樣在B本票上填寫:「如果後續李先生沒有按期還款,此本票作為違約罰金」等字樣,也就是將該紙本票附加上一個生效條件者,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甲說(多數說):「按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是本票不得附條件,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自明。如記載條件,即與本票之本質不符而牴觸法律之規定,為學者所稱之『記載有害事項』(梁宇賢著,票據法新論,第56頁),並使該票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研討意見,該紙本票很可能就會變成無效票據,從而沒辦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就更不用說了。以上內容,敬請各位讀者多加注意,以免損己利人後悔莫及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