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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文章 : Q:企業主用公司經營與用行號經營企業,有何不同?小傑想要經營一間咖啡店,取名「就是café」,不知道要成立「公司」,還是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好?
作者 info 於 2014年04月29日 10:30:00 (7111 次閱讀)

 戴律師小提醒:用公司或行號經營企業,會給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日後可能的天使創投,很大不同的觀感。一般人對於行號的感覺,就是小規模(但絕對不是不賺錢);至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是以股份為基礎成立,規模較容易擴大(但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絕對賺錢)。國人開公司實際上,仍是偏好以有限公司為主,這與國內傳統企業,以家族企業為導向有關。以下為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一、 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1、  企業大小印象: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於行號,會有企業較為龐大的感覺。所以如果企業主,希望自己的企業給人較具規模的感覺,建議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

另外考慮的點,包括如果有需要批貨、有上下游廠商供貨商品的問題、或者企業規模會不斷擴大,希望有天使創投挹注資金,建議以公司組織方式經營。

由於小傑想專注於泡出一杯好咖啡服務客人,專心經營咖啡店就是café就好,規模較小不太有批貨問題,且小傑希望「就是café」只有一家,別無他分號,故以「行號」方式經營即可。

 

2、  權利能力:
開公司與開行號,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權利能力。意思就是,在法律上公司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舉例而言,企業主得直接以公司作為簽約對象;但若以獨資或合夥商號為簽約對象,因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沒有權利能力,簽約對象應該要是獨資或合夥商號負責人。

 

當然,如果公司董事、監事,在公司對外簽約時成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就必需與公司負相同之責任。董監事在簽名時,務必需要小心謹慎。

 

3、  清償責任:
公司因為具有獨立的人格,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公司之股東,僅以自己之出資額為限,負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條: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舉例來說,因為小傑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是café」,出資額新台幣50萬元。倘若因為經營不善,虧損了150萬元,就虧損的100萬元(150-50=100),小傑自己本身仍負清償責任,可能會面對「就是café」債權人追償債務。

相對地,如果是公司的例子,假設小傑出資新台幣50萬元入股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倘若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很差,虧損額已達新台幣150萬元。小傑也僅以50萬元入股金額負責,不會因為投資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遭到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求償的命運。

 

4、  公司制度設計的好處:
公司制度的設計,對於投資人是有很多好處在的,得以簡易累積資本、凝聚力量。因為公司有限責任的設計,故開公司可以鼓勵國民冒險創新,得將投資與經營的風險分開;且公司除經營不善外,不受自然人生老病死的限制得永續經營;並且透過「股份」的方式得讓大量投資人參與投資,累積資本的力量。

 

但對於企業主來說,並不是開公司就是最好的選擇。如果企業規模仍小,透過開設「行號」的方式,可以節省下許多行政成本。

 

撰文者: #戴家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