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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會吵的孩子就有糖吃嗎?三件事評論長安西路都更張先生案(文:戴家旭律師)
作者 info 於 2017年03月28日 15:10:00 (3375 次閱讀)
會吵的孩子就有糖吃嗎?三件事評論長安西路都更張先生案(文:戴家旭律師)

蘋果日報連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 ... w%2F20170327%2F1085620%2F

2017/03/27 21:04 5549
戴家旭/執業律師

根據報載,台北市長安西路的張先生於今年3月24日拜訪柯市長位於新竹的父母親家中,希望可以「夜宿柯P家」(按:柯市長父母,以我家不是旅館為由拒絕)。在這之前的電視螢幕上,我們不難看到張先生總是聲淚俱下,大聲吶喊:「不參與都更就是該死嗎?」以受害者的姿態吸引大家的眼球注意。

從另一個角度切入,根據報導建商欣偉傑建設表示:張先生是長安西路都更案「該棟最後一位不同意戶。」且張先生所有的建物更新後權值約2,300多萬元,卻開價1億2千萬元,所以兩邊談不攏;歷經80多次協調會都協調不成,欣偉傑建設已經領有拆除執照,拆除是合法的。

此次長安西路都更案,我們認為至少有三件事應該說清楚,講明白:

第一,拆除本身是合法的。此次長安西路都更案中,只有張先生是該棟唯一一戶不同意戶。欣偉傑建設拆除建物已過事業計畫的法定門檻,並領有拆除執照,得「依法」拆除長安西路建物。換言之,拆除行為本身是合法的,並非媒體所報導的「偷拆」。 

建商在商言商,更不可能像張先生委任律師所指控的:殺人未遂(把張先生或張先生女友殺掉,對建商沒有任何好處,建商不會找自己的麻煩)。這也是為什麼市政府的公告說:「……實施者『不當拆除行為』,造成張姓屋主權益受損,屋主如有需要,市府將全力協助之。」市府是說拆除行為不當,而不是說拆除行為違法!

第二,建商被罰鍰是因為拆的不好,影響公安。此次拆除案的申請人、承造人及監拆人各被罰新台幣9萬元罰鍰,會被處罰不是因為拆了張先生的房子,而是因為拆房子沒有拆好,影響公共安全所致。(按照市政府的公告,建商是因為違反《建築法》第63條、第89條,才會被裁罰。《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同法第89條:「違反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各條規定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第三,張先生所有的建物是在4樓,理論上應該是建物價值最低的一層樓。張先生又是該棟最後一個不同意都市更新的人,那麼其他同意都更的人的權益,欣偉傑建設或台北市政府,都不用照顧到嗎?實際上該地區同意都更的原住戶,也不斷詢問:我們什麼時候才可以回家?難道最後一個同意都更的人,就可以分到最多錢?以一人之力阻止都更,這樣合法嗎、合理嗎?

分析完以上三點,張先生所以不同意都市更新,答案呼之欲出。並非因為對於自己的房子多有感情,原因只有一個:錢談不攏。建物更新後權值約2,300多萬元,建商開價3,000萬元張先生不願意接受,要1億2千萬元(後降至約8,800萬元)。在媒體上喊的聲嘶力竭、特別跑到柯P新竹父母親家要夜宿(而不是先找個住宿的地方)、控告都發局長林洲民先生湮滅證據、妨害公務、圖利、毀損、強制等罪,無非是作秀而已。希冀藉由媒體的關注,獲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這沒錯。但同法第23條也規定,倘若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

台灣要進步,都市更新將會是第一步。筆者並非台北人,但是筆者的國小、國中、高中、大學同學,幾乎全部都上了台北討生活、工作、學習。都市更新可以讓城市生活機能優化、城市景觀美麗、克服安全、防災、防震等等問題。在少子化、高齡化的今天,尤其台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近年來地震發生極為激烈頻繁,都市更新更是不能夠再等待的議題。

如果都市更新的問題無法解決,日後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20年後,現在屋齡40年的房子會變成60年;原所有權人死亡導致繼承問題複雜。都市更新是台灣「現在」必須處理以及面對的問題。

孟子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光是制訂嚴謹的法律是沒有用的,法律的精神貴在「執行」。張先生雖然只是一個個案,但也反映了大大小小都更案件的困難處。人,需要的不多,想要的很多。現行法律對於都市更新的方法,並非沒有規範,端看行政機關是否有魄力,大刀闊斧的依法執行。

台灣要進步,都更第一步。

讓我們一起努力。